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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酒后開車上路行駛,遇到交警路檢,不僅不配合,還辱罵執法民警。日前,固鎮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被告人李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李某在某羊肉館吃飯時,喝了七八兩勁酒,飯后李某駕車離開,當行駛至某紅綠燈路口時,被執法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李某被查獲時的靜脈血乙醇含量值是218.8mg/100m1,屬于醉酒狀態。另查明,在公安民警對李某抽血時,李某拒不配合,并辱罵公安民警。
法院認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采納。李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予以從重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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