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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原阜陽潁東農商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汪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10.4萬元。非法占有其單位財物140萬元,伙同他人共同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其單位資金11258萬元用于個人購買潁東農商行股份,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日前,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汪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汪某,女,漢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縣,大學文化。
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10.4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汪某2011年7月起任阜陽潁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潁東農商行”)黨委書記、董事長,2014年11月起兼任省聯社阜陽審計中心副主任,2018年1月起兼任省聯社黨委委員、省聯社阜陽審計中心副主任。
被告人汪某任潁東農商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在貸款、工程建設等方面給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現金109.9萬元、購物卡0.5萬元,共計價值110.4萬元。
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單位資金140萬元
1996年汪某購買潁泉區××路××購物中心108、109號門面房,并登記在其姨張某某名下。2014年潁東農商行決定在阜陽市人民西路設立支行,汪某明知其上述兩間門面房年租金市場價約為40萬元,在隱瞞該兩間門面房實際為其本人所有的情況下,安排潁東農商行工作人員以年租金60萬元的價格租賃用于開設支行。截止案發,潁東農商行共支付7年租金420萬元。汪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資金140萬元。
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1258萬元,用于購買銀行股份
被告人汪某任潁東農商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潁東農商行信貸資金11258萬元,用于個人購買穎東農商行股份,尚有4745.248875萬股權未處置,5300萬元貸款未歸還。
另查明,審查調查期間,被告人汪某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上述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人汪某家屬代為退繳了汪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的全部違法所得。
數罪并罰,一審獲刑5年半處罰金28萬
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在任阜陽潁東農商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10.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汪某在任潁東農商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其單位財物14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汪某在任穎東農商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伙同他人共同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其單位資金11258萬元用于個人購買潁東農商行股份,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被告人汪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汪某被調查期間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庭審中亦保持如實供述,并積極退贓,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綜上,法院一審被決被告人汪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
被告人汪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違法所得一百一十萬四千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汪某職務侵占罪的違法所得一百四十萬元依法發還被害單位;調查機關扣押的挪用資金罪違法所得七百一十八萬八千一百六十六元一角二分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余股權處置后,挪用的資金五千三百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發還被害單位,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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