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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歙縣人民法院消息:6月21日上午,歙縣法院當庭宣判一起襲警罪案件,被告人姚某、吳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和六個月,并適用緩刑。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實施以來,黃山市首例以襲警罪判處刑罰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11日晚,歙縣公安局徽城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在某火鍋店門口被人打傷,隨即組織民警趕赴案發地處置警情。在現場處置中,民警口頭傳喚被告人姚某至派出所接受調查,被告人姚某拒不配合現場執法,言語威脅并推搡民警,在民警上前對其進行控制時不斷反抗并掙脫控制,后用右拳毆打民警胸部。姚某朋友被告人吳某見狀,隨即上前言語威脅并拉扯正在執法的民警,并用手中的雨傘毆打正在執法的民警。期間,民警的執法記錄儀被扯落在地,后吳某撿起執法記錄儀再次用力砸向地面,導致該執法記錄儀破損。經鑒定,受傷民警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吳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均已構成襲警罪,應受刑罰處罰,系共同犯罪。結合被告人姚某、吳某案發后的認罪悔罪態度,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庭上,二被告人對自身行為表示后悔,并在宣判后表示認罪伏法,承諾將在矯正期內積極接受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做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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