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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本是公司的銷售人員,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三十余萬元歸個人使用,這位員工可謂是“真膽大”。據滁州南譙區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南譙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挪用資金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責令其退賠公司317090元。
張某于2018年上半年入職某混凝土公司做銷售,負責該公司的混凝土銷售及貸款回收結算工作。2018年8月,張某分別向某客車廠項目及某小區改造項目銷售該公司混凝土。2019年1月,張某在順利結算上述項目的貨款后私自截留23萬余元。嘗到“甜頭”后的張某又如法炮制,于次年1月結算完某停車場項目貨款后,再次私自截留8萬余元貨款歸個人使用。至此,張某兩次私自截留項目貸款的金額累計已達到30余萬元。
南譙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予懲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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