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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消息,近日,由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胡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霍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在案扣押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責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七十九萬五千八百五十元。
被告人胡某某,系霍山縣黑石渡鎮人,其于2020年5月至9月,編造幫別人墊還信用卡、刷銀行流水、按揭買車需要資金周轉等虛假理由,先后多次“以借為名”騙取王某某、沈某某等十八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79.585萬元,用于網絡賭博等違法活動。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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