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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消息,近日,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金某某、謝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份以來,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金某某、謝某等人多次在合肥、亳州等地民宿以及轎車內架設“絡漫寶”等設備幫助上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1710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金某某、謝某的家人分別將上述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7100元上繳譙城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金某某、謝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四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的家人將違法所得人民幣17100元上繳譙城區人民法院,可酌情對各被告人從輕處罰。法院遂根據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幫助別人也要分情形,違法犯罪的事情堅決不能做。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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