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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阜南縣人民法院消息,12月28日上午,阜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被告人趙某某、蘆某某、巴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到有期徒刑九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累計2.5萬元,對被告人違法所得16650元予以追繳,對犯罪工具手機、公章、銀行U盾等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伙同蘆某某、巴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以法人或股東名義,在安徽、河南、上海等地注冊20家公司,并申請對公賬戶,將公司營業執照和對公賬戶販賣給予從事網絡詐騙的人,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后被販賣的營業執照和對公賬戶被用于網絡詐騙支付結算,涉及被害人20余人。
2020年上半年,三被告人明知公司營業執照系國家機關證件,仍在江蘇、河南等地注冊公司,并將營業執照和對公賬戶予以多次販賣,侵犯了國家機關對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蘆某某、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伙同他人非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分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應予數罪并罰。
結合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