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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靈璧一男子邢某某將油槍放在摩托車油箱處,轉身給加油機定量,由于其疏于對油槍的管理,導致他人重傷一級。近日,靈璧縣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13日,在一次加油過程中,被告人邢某某將油槍放在摩托車油箱處,轉身給加油機定量,由于被告人邢某某疏于對油槍的管理,致使張某某拿起油槍進行加油,導致汽油灑落在摩托車煙筒上引起火災,張某某被燒傷。經鑒定,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
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13日14時許,一次加油過程中,被告人邢某某將油槍放在摩托車油箱處,轉身給加油機定量,由于邢某某疏于對油槍的管理,致使張某某拿起油槍進行加油,導致汽油灑落在摩托車煙筒上引起火災,張某某被燒傷。經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其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主動到靈璧縣公安局尤集派出所投案。案發后邢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的諒解。
靈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邢某某在給摩托車加油過程中,由于疏忽致使加油站起火,造成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自動歸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事實、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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