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固鎮法院消息,近日,固鎮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依法判決被告羅某生與被告江蘇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羅某茍各項損失合計1805887.84元(扣除已付款316000元),余款1489887.84元。
審理查明,2017年2月,江蘇某公司承建了蚌埠某印務有限公司的廠房防火漆工程,后又將工程分包給羅某生,羅某生出面雇請羅某茍在該工地從事勞務。2017年3月12日,羅某茍在腳手架上粉刷墻壁時,要求工友羅某推動腳手架,后腳手架在移動過程中因輪子被石頭卡住而傾倒,羅某茍因此被摔傷。羅某茍摔傷后在蚌埠腫瘤醫院治療,該院住院病案首頁顯示,原告實際住院630天。
另查明,原告羅某茍受傷后,在訴訟中,原告申請對其傷殘和護理依賴進行鑒定,被告江蘇某公司申請對原告的誤工期、營養期等進行鑒定。在鑒定過程中,因被告江蘇某公司未繳納鑒定費,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對被告申請的事項未作出鑒定意見。2021年4月13日,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申請事項出具鑒定意見,鑒定原告構成一級傷殘和完全護理依賴。原告支付鑒定費1300元。事故發生后,羅某生為原告墊付316000元。
固鎮法院審理認為,羅某生雇傭羅某茍在蚌埠某印務有限公司的廠房從事防火漆工程的施工工作,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羅某茍在腳手架上粉刷墻壁時,腳手架在工友的移動過程中傾倒,致羅某茍受傷,該事故系因施工過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及操作失當所致。羅某生未能提供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施工教育和管理,其對羅某茍所受的損害具有過錯。羅某茍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未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施工,其自己亦具有一定的過錯。固鎮法院依法酌定羅某生承擔80%責任,羅某茍自擔20%的責任。
另,被告江蘇某公司應當知道羅某生作為自然人不具有防火漆工程的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故對于羅某生雇傭的羅某茍在施工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其應當據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江蘇某公司辯稱的該工程系被告羅某生之子羅某亮所承包,并提供轉賬憑證予以佐證,本院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江蘇某公司將工程分包給羅某亮,故對該項辯稱,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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