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滁州中院消息,男子金某在酒吧飲酒至凌晨后醉倒在路邊失去自理能力,警察到現場處置警情時,他卻開始向民警撒潑,多次辱罵并踢打民警,最終因襲警罪被定遠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21年8月的一天晚上,金某與朋友在酒吧從晚上9點喝酒至次日凌晨4點,從酒吧出來后,嚴重醉酒的金某倒在路口無法動彈,同行的朋友擔心金某出事,遂撥打110報警。定遠縣公安局民警蔣某、單某帶領輔警張某、陸某到現場出警。到達現場后,因金某酒后情緒非常不穩定,也不愿意配合警察辦案,單某只得撥打120 救助,希望借助醫療手段幫助金某快速醒酒。救護車趕到現場后,金某突然起身奔向馬路,為防止意外發生,單某、陸某上前將金某拉住并扶其到路邊坐下。被拉住的金某非常不滿,并開始胡亂揮舞拳頭擊打民警蔣某手臂并辱罵民警。無奈,蔣某等4名民警遂將金某帶至派出所辦案區醒酒。
到達辦案區后,金某的情緒仍處于高度激動狀態,兩名民警將金某控制在醒酒椅醒酒,金某還是不斷蹬腿掙脫并辱罵民警。在控制金某的過程中,金某用拳頭擊打民警單某面部,并抓傷民警陸某左手小臂、胸口等處,還趁民警單某倒水之際,向其臉部、背部等部位打擊數拳并用礦泉水瓶扔向單某。直至早上7時許,公安機關才聯系上金某的母親,金母趕到派出所準備將其帶回家時,金某再次脫離控制,一邊辱罵民警,一邊尋找到民警單某,威脅單某表示要與他“單挑”,一番折騰之后,金母才將兒子帶離派出所。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金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金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遂綜合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張大為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