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霍山縣人民法院消息,日前,霍山縣人民法院對裕安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童曉春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扣押在案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21年初,被告人童曉春利用其擔任六安市裕安區扶貧辦主任、裕安區發改委主任、裕安區鐵路建設協調領導組辦公室負責人、裕安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項目申報、工程承包、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10.0632萬元,其中現金61.2萬元、購物卡4.3萬元、接受他人為其免除購房尾款19.52萬元、支付房屋裝修費用25.043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童曉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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