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泗縣拆遷事務六所原所長王紅衛在2016年至2020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財260余萬元,為他人謀利,并騙取拆遷補償款24.5萬元。日前,蕭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紅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被告人王紅衛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五十三萬一千元(已退至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紅衛,男,1966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泗縣,漢族,中專文化,案發時,住泗縣。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紅衛利用其擔任泗縣拆遷事務六所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違規分戶、違規更名、優先選房、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合計267.4萬元和0.5萬元超市購物卡、2萬元飯店消費卡。
此外,被告人王紅衛利用職務便利,利用泗縣××路××期拆遷被征收人姚某家部分違法建筑及虛增面積,偽造拆遷檔案,騙取拆遷補償款24.5750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69.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巨大;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24.57506萬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且屬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紅衛犯受賄罪、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紅衛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構成自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系犯罪未遂,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紅衛已全部退贓,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被告人王紅衛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