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黃山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 近日,徽州區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被告人黃某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黃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底,被告人黃某某的男友陸某(另案處理)讓黃某某辦銀行卡出售給其使用。黃某某于2021年3月初在四家銀行網點各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和U盾,一起交給陸某,并告知其密碼。陸某又讓黃某某辦理一張新手機卡并將上述四張銀行卡綁定在新辦的手機號碼上,黃某某按其要求辦理。隨后,陸某微信向黃某某轉賬4000元,后黃某某又轉給陸某500元。
黃某某在辦銀行卡時,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其不得將本人開辦的銀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給他人使用,并讓其在承諾書上簽字,但黃某某仍將本人開辦的銀行卡出售給陸某,共幫助他人轉移資金37.1265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辦理銀行卡并出售給對方,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并且支付結算金額達37.12654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黃某某退出贓款,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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