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許某等三人明知他人購買銀行卡是為了實施網絡犯罪,為了牟利仍然將銀行卡賣給他人做支付結算工具。記者10月12日從壽縣法院人民法院了解到,許某、卿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8000元,王某又因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數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20年6月23日,許某、卿某明知王某購買銀行卡系提供給他人用于實施網絡犯罪。許某、卿某仍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各辦理了2張銀行卡(包含相關的U盾、手機卡),并以4000元的總價將張銀行卡、U盾、手機卡賣給王某,王某又轉手賣給他人,后這4張銀行卡均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其中,許某的2張銀行卡支付結算總額為75.9萬余元,卿某的2張銀行卡支付結算總額為119.3萬余元。
2020年7月19日,王某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時,查獲其隨身攜帶了他人名下的9張銀行卡(包含相關的U盾、手機卡)。經查,,發時這9張銀行卡均為王某非法持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許某、卿某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嚴翠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張安浩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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