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六安中院消息,10月15日,霍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該案是“高空拋物罪”入刑后,霍山首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高空拋物案件。
2021年5月8日早晨,因被告人王某某的母親在家三樓陽臺打掃衛生,導致有水流至二樓陳某某家陽臺。之后陳某某外出送小孩上學經過小區人行道,與被告人的母親發生爭吵。被告人王某某聽見后,從其家陽臺將一個裝有玻璃碎片及生活垃圾的塑料垃圾桶拋下,垃圾桶砸在地上,未傷到陳某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從建筑物上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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