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蕪湖法院消息:5月27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蕪湖市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21年3月12日晚6時3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其居住的蕪湖市鏡湖區獅子山莊8幢3單元樓下垃圾桶位于小區人行道之側,垃圾桶旁邊停放著機動車且隨時都有行人,但其為圖省事,不顧公共安全,仍然從其居住的該單元樓501室的家中,將一個空的“李錦記”醬油玻璃瓶向樓下人行道邊垃圾桶拋擲,隨后瓶子摔碎在垃圾桶附近小區人行道上。案發時,恰逢該幢樓3單元其他住戶下樓扔垃圾并走到垃圾桶附近, 該住戶隨即報警。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
案發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高空拋物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無視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從其居住的住宅小區五樓向樓下小區公共道路上拋擲玻璃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鑒于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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