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訊 酒后與妻子起爭執(zhí),心中不滿遂隨意砸毀路邊車輛,不料自己手指受傷留下血跡證據(jù)。新安晚報、安徽網(wǎng)、大皖新聞記者10月13日從旌德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對黃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并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4月4日晚,黃某某與妻子呂某某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4月5日晚,黃某某外出和朋友喝酒至深夜,4月6日凌晨1時許,黃某某回家后又和呂某某發(fā)生爭吵。為發(fā)泄情緒,黃某從家中來到旌德縣旌陽鎮(zhèn)河東路、城南路交接處(梓山汶路口),從附近一巷子處拿起磚頭隨意砸毀停放在該路口附近的汽車、電瓶三輪車的玻璃等,還將路邊停放的多輛二輪電瓶車推倒、砸壞,在此過程中,黃某某的手指受傷流血。經(jīng)統(tǒng)計,共有16名被害人的汽車、三輪電瓶車、二輪電瓶車的玻璃、后視鏡等物品被損毀,被損物品更換及維修費用價值等共計13072元。
經(jīng)鑒定,案發(fā)現(xiàn)場磚塊上、被砸壞汽車上等處提取的五處疑似血跡,均檢出人血DNA,與黃某某血樣在D3S1358等21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2.5787*1031。黃某某的父親已代為賠償各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諒解。案發(fā)后,2021年4月6日,黃某某被公安民警書面?zhèn)鲉镜桨浮?/p>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為發(fā)泄情緒,無事生非,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價值達13072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且其親屬已代為賠償各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國梅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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