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安徽省司法廳網消息:近日,安徽省司法廳發布的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對司法鑒定人李茵、張平予以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徽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對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人李茵在開展親子鑒定業務中,未按照規范要求由鑒定人親自提取檢材,對通過中介郵寄方式獲取的檢材用于鑒定。為規避責任,在鑒定意見書中簽署其他鑒定人姓名,違規出具親子鑒定意見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
李茵,女,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號:340112122048。
經查明:李茵作為司法鑒定人,在開展親子鑒定業務中,未按照規范要求由鑒定人親自提取檢材,對通過中介郵寄方式獲取的檢材用于鑒定。為規避責任,在鑒定意見書中簽署其他鑒定人姓名,違規出具親子鑒定意見。其中,李茵參與鑒定的皖中衡司鑒[2018]物鑒字第406號、561號、601號司法鑒定意見存在失實,為虛假鑒定。以上事實有合肥市司法局《關于建議省司法廳給予中衡司法鑒定中心行政處罰的報告》,公安、檢察院等部門移送的調查材料佐證。
本機關認為,司法鑒定人李茵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安徽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作虛假鑒定的”規定。經2021年9月22日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依據《安徽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司法鑒定人李茵予以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另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徽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對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人張平在開展親子鑒定業務中,未按照規范要求由鑒定人親自提取檢材,對通過中介郵寄方式獲取的檢材用于鑒定。為規避責任,在鑒定意見書中簽署其他鑒定人姓名,違規出具親子鑒定意見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
張平,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號:340112122031。
經查明:張平作為司法鑒定人,在開展親子鑒定業務中,未按照規范要求由鑒定人親自提取檢材,對通過中介郵寄方式獲取的檢材用于鑒定。為規避責任,在鑒定意見書中簽署其他鑒定人姓名,違規出具親子鑒定意見。其中,張平參與鑒定的皖中衡司鑒[2018]物鑒字第406號、561號、601號司法鑒定意見存在失實,
為虛假鑒定。以上違法事實有合肥市司法局《關于建議省司法廳給予中衡司法鑒定中心行政處罰的報告》及調查材料,公安、檢察院等部門移送的調查材料等佐證。
本機關認為, 司法鑒定人張平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安徽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作虛假鑒定的”規定。經2021年9月22日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依據《安徽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司法鑒定人張平予以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都指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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