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被告人姚某某,案發前系安徽財經大學后勤集團經營性資產監管中心主任。9月30日,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檢察院發布了姚某某貪污、挪用公款、受賄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貪污罪
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負責安徽財經大學(以下簡稱安財)經營性房屋出租、合同簽訂、租金收取等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產共計人民幣1958581.73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共計人民幣1408731.5元
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姚某某為控制安財東校區學生宿舍4號樓“懸空層”用于牟利,以蚌埠市某某教育培訓學校(系姚某出資設立并實際經營)聘用人員李某的名義,與“安徽財經大學”簽訂租用該“懸空層”的協議,由姚某加蓋安財公章,約定使用面積280平方米,并以李某名義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合計人民幣88268.5元,后姚某私自對該“懸空層”進行改造,隔離出辦公室、教室等場所,實際占用面積約650平方米。2014年4月至2020年5月,姚某安排蚌埠市某某教育培訓學校工作人員劉某某代表該學校,將其改造的教室、辦公室先后出租給合肥某某教育培訓學校、安徽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培訓機構,并由劉某某收取該9家培訓機構租金共計人民幣1497000元。姚某某將其中的299400元交給劉某某當作酬勞,余款人民幣1197600元被其占為己有。
(二)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人民幣312969.86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私自將安財位于蚌埠市交通路***號的一間經營性房屋經王某介紹出租給秀宮造型理發店(負責人王某某),租金每年人民幣74000元。同年9月至2019年12月,姚某通過王某收取王永軍租金共計人民幣516000元。期間,姚某某為侵吞租金,以馬某某的名義代表秀官造型理發店與安財后勤集團簽訂虛假房屋租賃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向安財后勤集團交納租金合計人民幣203030.14歹元,余款312969.86元被其占為己有。
(三)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人民幣110685.37元
2012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將安財東校區學生宿舍2號樓的一間經營性房屋經王某介紹出租給水果店,租金每年人民幣22000元。同年7月至2018年1月,姚某通過王某實際收取租金共計人民幣113000元。期間,姚某某為侵吞租金,先后以馬某某、馬某某妻子李某名義代表水果店經營戶與安財后勤集團簽訂虛假房屋租賃合同。2018年1月,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姚某某為繼續控制該經營性房屋,繼續交納租金。2012年7月至2019年12月,姚某某將收取的113000 元中52314.63元按合同約定用于向安財后勤集團交納租金,余款60685.37元被其占為己有。2020年3月,竇某承租該經營性房屋時,姚某為多收取房屋租金,以需要向原承租人補償人民幣50000元裝修費用為由,通過其哥哥姚征向竇某收取50000元并占為己有。
(四)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產人民幣126195元
2013年1月,安財后勤集團將安財位于蚌埠市交通路186號2樓300平方米的經營性房屋出租給蚌埠市三人行網吧(法定代表人葉某某),租期至2014年12月,每年租金人民幣57132元。2014年6月,安財決定收回該經營性房屋,但葉某某以合同未到期為由拒絕搬離。被告人姚某某為幫助葉某某繼續承租該房屋,同時也為能在提前解除合同時幫助葉某某獲得較高補償,以安財后勤集團名義與葉某某簽訂虛假的房屋租賃合同,將提前收回房屋的條件在原合同約定的退還剩余租期對應的租金的基礎上,增加需向葉某某支付24個月租金。后葉某某依據上述虛假租賃合同,與安財后勤集團協商后達成一致,提前解除合同可獲補償款人民幣150000元。為使網吧早日搬離,姚某先行向葉某某墊付150000元。2015年1月,姚某某申請安財后勤集團向葉某某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150000元,葉某某在收款后即將該款轉于姚某賬戶。
二、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負責安財經營性房屋租金收取和管理安財勞動服務公司、蚌埠市晨露源純水有限公司和蚌埠市悅達百貨商貿有限公司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7259063. 39元用于營利性活動,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姚某某將收取的安財經營性房屋租金在上交安財后勤集團賬戶前,先后多次將該款用于購買股票或理財產品,共計人民幣6059063.39元。
(二)2010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與其舅舅張某某等人共同注冊的安徽省天皓食品有限公司需交納第三期注冊資本,其中,張某某應交納人民幣1200000元;同年4月12日,姚某為幫助張某某交納該注冊資本,以“投資款”為由,從安財勞動服務公司、蚌埠市晨露源純水有限公司、蚌埠市悅達百貨商貿有限公司賬戶挪用共計人民幣1200000元,用于注冊資本驗資。當月,安徽省天皓食品有限公司將該1200000元予以返還。
三、受賄罪
2018年和2020年,杭州文都國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通過劉某某找到被告人姚某某,希望姚某某幫助在其公司接受培訓的五名考生能夠順利通過安財組織的研究生招生復試,并許諾成功錄取后會給予感謝費。姚某某接受請托后,向安財國際經濟貿易學院行政秘書王某某打招呼,并將杜某某的具體請托事項告知王某某。上述五名考生被錄取后,杜某某為表示感謝先后委托劉某某送給姚某共計人民幣150000元。
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予以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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