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因不滿他人插隊打飯而引起爭執發生互毆,將他人打成輕傷。據馬鞍山雨山法院消息,近日,雨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依法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該判決已于9月28日生效。
2018年4月3日11時許,被告人陶某在馬鞍山市開發區某公司食堂排隊打飯時,被害人王某某從隊伍后方插入到隊伍,此舉引起陶某的強烈不滿,二人遂發生口角爭吵,隨后互相廝打,其中被告人陶某使用拳頭朝王某某的面部擊打了數拳。經馬鞍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右側眼眶內側、下側壁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陶某左側上額骨額突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陶某在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陶某賠償了被害人王某某醫藥費15000元,王某某對陶某的行為予以諒解,并出具了諒解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陶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發后能主動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陶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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