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霍山縣人民法院消息:9月16日上午,霍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部分群眾、被告人家屬等30余人旁聽了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張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被告人薛某某、肖某某處購買廢舊鉛蓄電池合計2423.29噸,雇傭工人在霍山縣一舊廠房拆解廢鉛板,并進行熔煉加工還原鉛錠合計1768.68噸,非法獲利共計267.21546萬元。期間,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陳某某、徐某某明知張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為其提供資金、煉鉛原材料工具、勞務等幫助,并在案發后幫助轉移、處置涉案贓物。被告薛某某、肖某某明知張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依然向其出售廢舊鉛蓄電池非法獲利。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廢棄的鉛蓄電池以及拆解過程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均屬于危險廢物。經鑒定,張某某等人的行為對周邊的土壤、大氣造成了環境損害。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陳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肖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陳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肖某某起次要作用,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同時,公訴機關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張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陳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肖某某等七人連帶賠償非法拆解廢舊鉛蓄電池2423.29噸土壤環境損害賠償修復費、大氣環境損害賠償修復費412403.09元,賠償煉鉛現場的廢渣處置及場地恢復費用11833元,支付鑒定費用、評估費用43000元。
庭審中,合議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并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各辯護人對相關犯罪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該案將擇期宣判。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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