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譙城區人民法院消息:亳州男子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加油時,與前車發生事故被民警查獲。近日,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了該案,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李孔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22日19時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區譙城區趙橋村溜集加油站時,與冀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事故,致使車輛受損。經檢測,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58.7毫克/100毫升。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以懲處,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李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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