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訊 收取彩禮后卻無法繼續履行婚約,昔日情侶對簿公堂,這個彩禮錢應當返還嗎?六安市舒城縣人民法院近日就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9月1日上午了解到,該院原審判決被告楊某返還原告何某彩禮款40000元,但被告楊某不服判決上訴。此后該案二審經調解結案,被告楊某于8月6日前一次性返還原告彩禮款29000元,不過其如未按上述規定時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原審法院判決內容執行。
原來,2016年,原告何某與被告楊某通過微信相識,戀愛。雙方于2018年2月訂婚。訂婚當日,原告給付被告彩禮款66000元。訂婚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間,被告通過微信轉賬給原告計4230元,后雙方產生矛盾不相往來。
法庭上,男方、原告認為女方借婚約索取彩禮款應當返還,女方、被告卻否認索要過彩禮,是原告要和其分手,并認為雙方同居期間花費了不少錢,身心受到傷害,不應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收取原告66000元彩禮款經查證屬實,原、被告訂婚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要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款符合法律規定,考慮到本案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同居生活且時間較長,同居期間生活開支等客觀事實,應予適當返還。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被告楊某返還原告何某彩禮款40000元,駁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經二審調解結案。
方芳 宋明景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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