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蕭縣一員工尹某在安徽某投資公司工作六年期間,公司未與尹某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僅繳納兩個月社保,尹某以此為由主動離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近日,蕭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依法判決安徽某投資公司給予員工尹某補發工資及經濟補償金57370元,后宿州中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據了解,2014年12月17日,尹某入職安徽某投資公司任生產部經理,該公司一直未與尹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僅繳納兩個月社保。2020年2至3月,該公司未給付尹某工資。后尹某于2020年6月以該公司未繳納社保、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離職,并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2至3月份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仲裁委裁決公司向尹某支付工資款和經濟補償金,該公司不服,向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20年6月2日,尹某以未交社保、未簽勞動合同為由向該公司提出離職。故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間為2020年6月2日。該公司主張確認其公司與尹某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故該公司應按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尹某2020年2月、3月份工資共計14800元。
關于尹某主張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500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給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安徽某投資公司未為尹某繳納社會保險,尹某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尹某于2014年12月17日入職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提出離職,其在公司工作5年5個月,應按5.5個月計算經濟補償金共計42570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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