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 現實生活中,常有一些小摩擦發展成打架斗毆事件,更有甚者故意挑釁引發矛盾造成嚴重后果,但最終都會為自己的行為“買單”。近日,固鎮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桂某文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四個月。
2020年8月1日23時許,被告人桂某文與陳某、曾某等人在某燒烤店門口吃飯。期間,陳某、曾某在上衛生間時,因敲門問題與衛生間內的石某發生言語爭執。后雙方返回吃飯,石某要與陳某喝酒,陳某不愿意,與陳某一同吃飯的韋某因此與石某及其姐姐發生爭執、廝打,后雙方廝打。在打架過程中,被告人桂某文用玻璃杯子將被害人石某的左臉部位打傷。經鑒定,石某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桂某文經固鎮縣公安局電話通知主動到案。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桂某文與被害人石某達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石某的諒解。
法官認為,被告人桂某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桂某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做出以上判決。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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