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記者今日從蚌埠市檢察院獲悉,充分考慮被不起訴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蚌埠檢察機關依法對一起單位行賄罪案件中的嫌疑人劉某某和涉案單位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擔任某制造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為了公司在回籠資金、獲取信息以及業務協調等方面獲取幫助,于2009年至2014年,多次給予先后擔任淮北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范某某現金。2014年,劉某某因涉嫌行賄罪潛逃國外,2019年9月6日,劉某某回國主動投案。檢察機關通過走訪調查涉案企業、開展公開聽證、組織人民監督員評議,并結合劉某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對劉某某和涉案單位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決定。
某制造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年納稅2000余萬元,用工500余人的民營企業,檢察機關充分考慮被不起訴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紀檢監察部門人員舉行公開聽證會,對劉某某和某制造有限責任公司構成單位行賄罪還是行賄罪,是否能夠對涉案人員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開展充分的討論。與會的聽證人員一致認為此案應當定性為單位行賄罪,對嫌疑人劉某某和涉案單位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經過檢委會討論和人民監督員評議,最終對劉某某和涉案單位做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樂雅婷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李勇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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