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宿州一房地產公司總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5月30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馮某東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文書顯示,被告人馮某東,男,1974年出生,浙江省寧波市人,漢族,大專文化,案發前系宿州同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馮某東利用其擔任宿州市同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職務之便,通過借支手段從公司挪用人民幣16萬元(以下幣種同),至同年11月20日將其中的5萬元用贊助規劃局建設費用,剩余11萬元用于個人使用。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馮某東將挪用的11萬元退還。
被告人馮某東于2021年1月1日被泗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到案后,馮某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某東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歸還挪用的資金,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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