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休寧縣人民法院消息,5月21日上午,休寧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余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余某焱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余某長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余某安、吳某沅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五人共同賠償休寧縣小源河水域天然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96853.6元,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費用一萬元及汪村鎮大連河修復增殖放流費用7500元,并沒收作案工具。
經審理查明,休寧縣小源河(含支流)水域全年禁漁。2020年7月,被告人余某、余某焱、余某長、余某安、吳某沅或分或合,先后兩次到上述水域的汪村鎮大連村戴坑組雙河口河段、嶺背河段使用“甲氰菊酯”農藥毒魚的方式捕撈河魚食用,其中余某、余某焱參與兩次,余某長、余某安、吳某沅各參與一次。經評估,兩起毒魚事件造成水生動物直接死亡經濟損失96853.6元,對事發水域其他動物、生態環境和水質產生一定影響。縣農業農村水利局制定汪村鎮大連河修復增殖放流活動實施方案,暫定于今年6月在該流域放流魚苗10萬尾,預計費用7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余某、余某焱、余某長、余某安、吳某沅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明知小源河水域全年禁漁的情況下,仍使用禁用的毒魚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五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