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020年11月,蚌埠市一95后小伙敖某某到一家百貨超市,持刀搶走店員550元現金后,立即逃離現場,卻被群眾攔住,后被民警抓獲。日前,蚌埠市蚌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敖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18日16時許,被告人敖某某騎電動車到蚌埠市蚌山區一家百貨超市,敖某某進入超市讓看店的被害人馮某拿一把水果刀,馮某將水果刀拿給被告人敖某某,在收銀臺前,被告人敖某某右手持刀威脅馮某拿一千元現金,馮某告訴被告人敖某某沒有,后被告人敖某某打開收銀臺的抽屜搶走人民幣550元。敖某某將水果刀扔在收銀臺前,跑出超市在騎車逃離時被群眾攔住,后被到場民警抓獲。
經鑒定,敖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在本次涉案行為時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削弱,評定具有限定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敖某某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敖某某逃離現場時被抓獲,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敖某某屬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敖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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