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明光法院消息:2021年4月20日上午,明光法院公開開庭并當庭宣判明光首例洗錢罪案件,被告人羅某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撤銷羅某前罪緩刑,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羅某在明知其朋友李某某從事販賣毒品犯罪活動,仍將自己實名手機號注冊的微信號、身份證號、銀行卡號提供給李某某使用。2020年1至6月份,李某某使用被告人羅某提供的微信多次與毒品買家聯絡,進行毒品交易,收取毒資數萬元。后李某某、羅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查獲。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在明知他人從事毒品犯罪活動,系毒品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仍提供資金賬戶供他人所用,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綜合考慮羅某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經合議庭充分合議,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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