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淮北市某醫院財務科科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6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3月16日,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被告人張惠平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六萬元,予以追繳。4月1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獲悉,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張某平,男,漢族,1967年出生,安徽省淮北市人,大學本科文化。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被告人張某平因涉嫌職務違法問題于2020年10月26日被濉溪縣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被濉溪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經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21年2月18日被提起公訴。同年3月16日,濉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2004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張某平在醫院財務科科長、工會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6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一、非法收受韓某36萬元,并為其在藥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
1、2004年6月,被告人張某平因感情不和與前妻協商離婚事宜,后張某平前妻向張某平要求給付離婚補償費用。韓某獲悉后,主動替張某平向其前妻支付離婚補償費用3萬元。
2、2006年5月,被告人張某平妻子高某欲在淮北市經營服裝店,缺少資金周轉。張某平請韓某給予幫忙,韓某到高某經營的商鋪送給張某平現金10萬元。張某平將該款用于高某的店鋪經營。
3、2011年9月,被告人張某平對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區桂花園的住宅進行裝修。韓某獲悉后,前往該住宅送給張某平現金3萬元。張某平將該款用于住宅裝修。
4、2017年,高某在徽商銀行的貸款到期,急需資金歸還。被告人張某平于2017年1月26日、6月29日分別向韓某1借款10萬元、30萬元用于償還貸款。2018年5月17日,張某平歸還韓某30萬元。后韓某表示,剩余10萬元送給張某平,張某平予以認可。
5、2018年12月,被告人張某平之子張某在建設銀行的貸款到期,急需資金歸還。張某平提出向韓某借款20萬元用于償還貸款,韓某主動表示送給張某平10萬元。后韓某在張某平位于相山區桂花園的家中將10萬元現金送給張某平,張某平將該款用于償還張某的銀行貸款。
二、非法收受侯某現金10萬元,并為侯某在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
2018年5月,侯某為感謝被告人張某平多年在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的幫助,送給張某平10萬元現金,張某平當時未予接收。同年6月份,張某平因妻子高某做糧食生意需要現金周轉,張某平向侯某提出借款10萬元用于自家的糧食生意經營,侯某將其子侯某某名下存有的10萬元的銀行卡交給張某平,并表示該款送給張某平。張某平將該款用于自家的糧食生意經營。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平因涉嫌職務違法問題于2020年10月26日被濉溪縣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被濉溪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在留置期間,張某平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上述受賄事實。2020年12月16日,張某平親屬代張某平向中共濉溪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繳違法所得款46萬元。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平身為醫療機構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價值計46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中張某平具有索賄情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張某平接通知到案,在辦案機關訊問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罪行,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對其可以減輕處罰。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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