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4月1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六安市兩名村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較大!2021年3月9日,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益祥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黃梅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繳在案的贓款上繳國庫。
文書顯示,被告人李益祥,男,1965年出生,原六安市金安區先生店鄉范庵村黨支部原副書記、民兵營長。被告人黃梅,女,1988年出生,原六安市金安區先生店鄉范庵村原村委會委員兼文書。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被告人李益祥、黃梅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20年12月4日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21年3月1日被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至2020年,六安市金安區先生店鄉范庵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何某(已起訴)指使或安排村兩委成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報征遷項目內容套取項目資金并截留、出售安置房收款不入賬等方式,套取公共財產共計人民幣1828000余元(以下未標明幣種的均為人民幣)放在村三資賬外。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益祥、黃梅在何某的安排指使下,伙同何某等人從范庵村三資賬外資金中,以過年過節發放福利等名義私分公款。其中被告人李益祥參與共同貪污的數額為182400元(實際貪污數額46100元),被告人黃梅參與共同貪污的數額為126600元(實際貪污數額32000元)。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5年春節前,被告人李益祥伙同何某、湯某、聶某每人分得5000元,合計20000元;2015年端午節前,被告人李益祥伙同何某、湯某、聶某每人分得2500元,合計10000元;2015年中秋節前,被告人李益祥伙同何某、湯某、聶某每人分得1600元,合計6400元。
2、2016年春節前,被告人李益祥伙同何某、湯某、聶某每人分得5000元,合計20000元;2016年中秋節前,被告人李益祥、黃梅伙同何某、聶某每人分得2000元,合計8000元。
3、2017年春節前,被告人李益祥、黃梅伙同何某、聶某每人分得2000元,合計8000元;2017年端午節前,被告人李益祥、黃梅伙同何某、聶某、陳某每人分得2000元,合計10000元;2017年中秋節前,被告人李益祥、黃梅伙同何某、聶某、陳某每人分得2000元,合計10000元。
4、2018年春節前,被告人李益祥、黃梅伙同何某、聶某、陳某每人分得2000元,合計10000元;2018年端午節前,被告人李益祥、黃梅伙同何某、聶某每人分得2000元,合計8000元;2018年中秋節前,被告人李益祥、黃梅伙同何某、聶某每人分得2000元,合計8000元。
5、2019年中秋節前,被告人李益祥、黃梅伙同何某每人分得2000元,合計6000元;2019年下半年,從截留的土地“增減掛”資金130000元中,被告人李益祥、黃梅伙同何某每人分得10000元,合計30000元;2019年底,被告人李益祥、黃梅伙同何某私分從王某蔬菜大棚項目截留的資金25000元,其中被告人李益祥、黃梅每人分得5000元,何某分得15000元。
6、2020年春節前,被告人李益祥、黃梅伙同何某每人分得1000元,合計3000元。
被告人李益祥、黃梅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貪污的犯罪事實。案發后,二被告人的個人實際貪污贓款,已于2020年9月27日全部退繳至中共六安市金安區紀委。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益祥、黃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較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建議判處被告人李益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梅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被告人李益祥、黃梅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益祥、黃梅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兩被告人在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主動退贓,可以從輕處罰。結合六安市金安區司法局評估兩被告人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可以對兩被告人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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