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原無為縣糧食局東郊糧站站長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以虛開糧食收購憑證的方式套取50萬元公款私分,又伙同他人通過低價購買糧站回遷面積的方式共同貪污71.106996萬元,共同貪污數額累計121.106996萬元。3月29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了李某某貪污、受賄案的起訴書,更多貪污受賄細節披露。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原無為縣糧食局東郊糧站站長。
(一)貪污犯罪事實
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原無為縣糧食局東郊糧站站長(以下簡稱“東郊糧站”)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以虛開糧食收購憑證的方式套取50萬元(人民幣,下同)公款私分,伙同他人通過低價購買東郊糧站回遷面積的方式共同貪污71.106996萬元,共同貪污數額累計121.106996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東郊糧站從事糧食收購工作,需先向原無為縣**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申報貸款計劃,**公司再根據貸款計劃分配貸款資金,貸款資金以現金的方式發放至東郊糧站。時任東郊糧站主辦會計吳某甲(另案處理)負責貸款申報工作,時任東郊糧站出納何某某(另案處理)負責領取貸款資金并存放于個人賬戶。到收購糧食時,現場發放糧食收購憑證給售糧人,售糧人憑憑證到何某某處領取售糧款,何某某將憑證收回后支付現金。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授意吳某甲和何某某采取虛開糧食收購憑證的方式,從**公司套取貸款資金,用于賬外支出。后吳某甲和何某某采取虛報糧食收購憑證的方式套取50萬元存放于何某某個人賬戶。2004年,吳某甲采取虛報糧食虧損的方式進行平賬處理。后李某某、吳某甲、何某某三人將該50萬元私分,李某某、吳某甲各分得17萬元,何某某分得16萬元。
2、2004年,蕪湖市**房地產開發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廣**公司”)通過公開拍賣取得了東郊糧站地塊毛地開發權。2004年8月,廣**公司與東郊糧站簽訂協議,約定由廣**公司對東郊糧站所有的水上餐廳和倉庫(面積合計1429.42平方米)進行拆遷,按照拆一還一的方式回遷房屋給東郊糧站,回遷房屋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標準支付拆遷過渡費給東郊糧站。
為了妥善安置工人,原無為縣糧食局決定對東郊糧站上述回遷面積中的1048.56平方米面積公開拍賣出售。原無為縣糧食局分管資產處置工作的副局長朱某某(另案處理)和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后,商議決定共同出資購買上述面積,再轉賣賺取差價。2005年6月28日,朱某某、李某某二人分別安排趙某某、胡某某參與公開競拍,最終趙某某以拍賣底價70萬元拍得上述面積。朱某某、李某某分別出資35萬元共同支付成交價格,朱某某另支付拍賣傭金1萬元。
2006年3月,朱某某以趙某某的名義以每平方米1180元的價格將拍得的回遷面積出售給原無為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公司”,2005年廣**公司因拆遷原因將**糧站地塊開發權轉讓給凱**公司)。朱某某、李某某二人從凱**公司領得出售款123.73萬元、拆遷過渡費5.794196萬元。李某某從中獲利29.72325萬元,朱某某從中獲利28.800946萬元。
2020年9月11日,經蕪湖中天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無為縣無城東門旭東路1號東郊糧站水上餐廳拆遷返還面積1048.56 平方米總價136.3128萬元。
2020年5月29日,無為市監察委員會對被告人李某某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調查期間,李某某主動交代了無為市監察委員會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貪污單位50萬元公款的事實;伙同他人侵占東郊糧站水上餐廳回遷權益貪污71.106996萬元的事實;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收受5萬元賄賂的事實。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退繳違法所得51.8萬元。
(二)受賄犯罪事實
2004年6月份的一天,原承租東效糧站門面房的童某某為請托李某某在其購買該糧站門面房過程中給予關照,送給李某某現金3萬元。2008年左右,為感謝李某某在其購買該糧站門面房的過程中給予的關照,童某某再次送給李某某現金2萬元。
無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貪污罪屬共同犯罪。現依法對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訴。
記者梳理獲悉,2021年2月5日,中國檢察網發布消息稱,近日,無為市人民法院對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原無為縣糧食局東郊糧站站長李某某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作出判決,李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九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九萬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