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今年82歲的金寨老人程善貴,30多年前因為一起糾紛案件,被錯誤剝奪人身自由近兩年。面對不白之冤,程善貴堅持申訴,為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而奔走。詳見(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之前報道《金寨82歲老教師蒙冤30多年申請國家賠償,法院昨開聽證會:補償數額差距太大,協商起來很難》)。
近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程善貴處獲悉:對于他共計3026348. 73元的國家賠償申請,金寨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駁回賠償請求人程善貴的國家賠償申請”的決定。
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法院決定書顯示:經審查,金寨縣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為被羈押之日至羈押被解除之日。
本案中,程善貴于1983年8月26日被逮捕羈押,1985年7月23日被釋放,侵權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故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據此,金寨縣人民法院決定如下:駁回賠償請求人程善貴的國家賠償申請。如程善貴不服該決定,可在該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而就金寨縣人民法院做出的決定,程善貴告訴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金寨法院以法律不溯及既往,駁回我的國家賠償申請。我不服。”程善貴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的批復》(簡稱《溯及力批復》)1995年9月1日施行。??????屬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對于金寨縣人民法院2021年2月28日作出的駁回賠償請求人程善貴的國家賠償申請,程善貴的律師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程玉偉表示: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依法維權,正在準備資料,相信法律自有公正。”程玉偉說。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許佳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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