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蕭縣一飯店老板潘某某在其經營的飯店內鹵制食品時添加罌粟殼,并將加入罌粟殼鹵制后的雞與鴨翅對外銷售。3月12日,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公布了該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起訴書。
2020年5月21日,潘某某在其經營的飯店內鹵制食品時添加罌粟殼,并將加入罌粟殼鹵制后的雞與鴨翅對外銷售。當日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飯店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并現場提取鹵湯等物品。經安徽國泰眾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該鹵湯中含有嗎啡、可待因、那可丁、罌粟堿成份,嗎啡、可待因、那可丁、罌粟堿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食品整治辦[2008]3號)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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