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一禁毒民警在飯店喝羊肉湯時,發現味道異常,遂用嗎啡試劑檢測,發現該羊肉湯館出售的羊肉湯中含有嗎啡成分,便對該羊肉湯館進行檢查、羊肉湯等送檢,送檢樣品,檢測結果不合格,且檢出罌粟堿、可待因和那可汀成分。日前,亳州市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羊肉湯館老板李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對扣押在案的違禁品41.98克罌粟殼粉末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處置。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三年內從事餐飲服務業。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亳州市高新區經營一家羊肉湯館。為使羊肉湯出味,吸引更多顧客前來惠顧,李某某在調味材料湯中添加罌粟殼粉末。2020年9月27日,亳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禁毒大隊民警在李某某經營的羊肉湯館吃飯時,通過嗎啡試劑檢測發現該羊肉湯館出售的羊肉湯中含有嗎啡成分,遂對該羊肉湯館進行檢查,并將扣押的羊肉湯、疑似罌粟殼粉末送檢。
經鑒定,調味材料湯中檢出嬰粟堿、那可汀、嗎啡、可待因和蒂巴因,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疑似罌粟殼粉末中檢出罌粟堿、可待因和那可汀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從輕處理并適用緩刑。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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