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訊 3月9日上午,歙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歙縣公安局原三級警長江振華貪污、挪用公款一案,對被告人江振華當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江振華任職期間,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條件,采取侵吞、收入不記賬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155856.89元;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江振華任職期間,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條件,挪用公有資金794475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挪用時間超過三個月,非法獲利35100元,所挪用公款至2016年11月全部歸還。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江振華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jù)被告人江振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合議庭經(jīng)評議后,對本案進行當庭宣判,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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