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住安徽滁州的謝某某因涉嫌盜竊罪、招搖撞騙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逮捕。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并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3月5日,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檢察院公布了該起盜竊、招搖撞騙案起訴書。
2020年7月1日晚6時許,被告人謝某某將被害人余某某帶至蚌埠市龍子湖區交通三巷小吃街味中味爆炒店吃飯,席間謝某某以借看為名向余某某索要金戒指,謝某某拿到金戒指后,在余某某低頭看手機時趁其不備,將金戒指盜走。經鑒定,被盜黃金戒指價值人民幣2567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謝某某在蚌埠市春祥賓館內被民警抓獲。民警從謝某某身上扣押贓款人民幣1000元,已發還被害人余某某。
2020年6月份,被告人謝某某化名趙某某冒充安徽省公安廳民警,通過陌陌軟件認識了被害人劉某某、王某甲等人,以談戀愛為名與劉某某交往并發生性關系。同年6月10日,被告人謝某某向劉某某的朋友王某乙借款人民幣1000元,爾后在謝某某的要求下,該筆借款由劉某某歸還。同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謝某某帶劉某某至安徽省肥東縣長江路芙蓉興盛超市,通過掃碼套現的方式騙走劉某某人民幣1000元。同日晚上,被告人謝某某以請劉某某親友吃飯為由,帶劉某某、王某甲等人至合肥市包河區蕪湖路萬達廣場同慶樓飯店,將王某甲的華為牌手機騙走并盜刷手機微信內余額人民幣1242元。被告人謝某某以買煙酒為由離開飯店,謊稱買煙酒錢不夠,將多個商店的付款碼發送給劉某某支付。劉某某分三次向謝某某提供的商戶二維碼賬戶轉賬4499元。謝某某通過套現方式騙走上述錢款后失聯。經鑒定,被害人王某甲被騙華為牌手機價值人民幣4344元。被告人謝某某騙取被害人劉某某、王某甲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2085元。
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身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謝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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