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月2日,黃山市黟縣人民法院對一起11人涉眾型電信網絡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被告人何某等11人有期徒刑11年至4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相應罰金。
2020年3月初,被告人何某在互聯網上看到有招聘用銀行卡代收款的信息,便聯系對方,得知系為在緬甸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團伙提供銀行卡收款、轉賬,便與被告人蔣某商議后決定參與,并糾集了被告人肖某等四人加入。
3月14日,何某、蔣某從云南省某鎮爬山非法進入緬甸,與詐騙團伙上家策劃、商議。被告人何某等人為便于作案聯系,與詐騙團伙上家建立了QQ群、微信群,3月18日開始參與詐騙活動。每日由在昆明市的被告人在QQ群內發布當天使用的銀行卡號,再由何某、蔣某將銀行卡號提供給詐騙團伙使用,待贓款進入賬戶后,被告人等迅速通過網銀或綁定的微信、支付寶轉賬至下級賬戶,再在多個微信、支付寶、銀行賬戶之間快速轉賬,然后轉入“收單寶”或“旺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再提現至安全賬戶,最后轉賬到詐騙團伙上家提供的賬戶中。
3月26日,何某又糾集被告人冮某、呂某加入作案團伙,同日何某、蔣某與詐騙團伙上家商議,增加參與詐騙的環節,開始參與使用支付寶向被害人返款環節,誘使被害人上當受騙。3月30日,被告人呂某等二人離開詐騙團伙。次日,何某又糾集被告人許某、魏某參與詐騙活動。至2020年4月24日,何某等人共提供銀行賬戶132個用于詐騙活動,并實施轉賬,詐騙金額合計1800余萬元;許某等人參與向詐騙對象返款,涉案金額680余萬元。同年4月27日,何某、蔣某與他人一起從緬甸果敢老街以步行的方式非法進入云南省。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等十一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為,仍提供收集銀行卡、微信、支付寶、旺財等收款、轉賬工具用于詐騙資金的流轉,并使用支付寶等參與向詐騙對象進行返款環節,參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蔣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與他人結伙非法出入國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且系共同犯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認罪認罰、退贓等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黟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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