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7年4月至10月,石某等16人以傳授或非法捕獵的方式,非法獵捕野生鳥類65918只,2021年1月8日下午,五河縣人民法院對該起侵權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做出一審判決,16名被告人因非法捕獵野生鳥類,被判賠償生態環境損失費共計1600余萬元,其中三被告被判賠償1100余萬元。
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10月期間,石某明伙同馬某紅、馬某柱向劉某等13人傳授捕獲鳥類的方法和工具,劉某等13人分別在五河縣小圩鎮、申集鎮、東劉集鎮等地,非法捕獵灰頭鹀、栗鹀、黃胸鹀以及黑水雞等野生鳥類,捕獲后由石某明、馬某紅、馬某柱收購銷往外地。
2017年10月13日,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接電話舉報后立案調查,并委托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案涉人員所捕獲的鳥類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灰頭鹀、栗鹀、黃胸鹀以及黑水雞均是“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
五河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后,委托安徽師范大學野生動植物種類及其產品鑒定中心,對這四種鳥類的社會價值進行鑒定。2018年5月25日,鑒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動植物鑒定報告書》認定,案涉的灰頭鹀、栗鹀、黃胸鹀、黑水雞鳥類樣品價值認定為:灰頭鹀、栗鹀、黃胸鹀、黑水雞參考單價為300元/只。
此前,法院在審理石某明等16人刑事案件中,已查明劉某等13名被告非法獵捕野生鳥類數量,總計達65918只。另查明,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在現場搜查中發現鳥類死體35850只,活體11430只,并將存活的11430只野生鳥類放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石某明、馬某紅、馬某柱共同賠償因其實施非法獵捕野生鳥類的行為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損失11442441.95元;被告劉某等13人分別賠償13093.34元至618214.14元不等,總計超490萬元。此外,被告石某明、馬某紅、馬某柱應對被告劉某等13名被告的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6名被告還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陶成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李勇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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