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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訊 和縣原文化旅游體育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谷振華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貪污公款,收受他人賄賂被查。日前,和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谷振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被告人秦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檢察機關的贓款人民幣五十九萬四千二百元予以沒收,由和縣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被告人谷振華,男,1966年出生于安徽省和縣,漢族,大學文化,原任和縣文化旅游體育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住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谷振華在擔任和縣體育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體育彩票銷售的職務便利,采用侵吞、騙取的手段,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貪污公款共計49.6萬元,被告人谷振華個人實得25.05萬元。被告人秦某利用其擔任省體彩管理中心馬鞍山分中心和縣專管員的職務便利,與被告人谷振華一次共同貪污公款15萬元,被告人秦某個人實得7.5萬元。
此外,2001年至2019年,谷振華在擔任縣體育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利職務上的便利,收受陳某等人現(xiàn)金共計26.87萬元,并在業(yè)務承接、款項撥付、體育器材采購、項目資金申報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谷振華在擔任和縣體育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套取財政補貼的彩票獎勵款49.6萬元并予以侵吞,其個人分得25.05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污罪;其還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26.87萬元,數(shù)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秦某在履行和縣彩票專員公務期間,伙同谷振華套取財政補貼的彩票獎勵款15萬元,其個人分得7.5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污罪。
被告人谷振華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在貪污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谷振華、秦某共同商量,被告人谷振華決策,被告人秦某具體實施,二人作用基本相當。
二被告人均已退出全部贓款,自愿認罪認罰,庭審后認繳罰金,體現(xiàn)了較好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可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