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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孫德亮受賄279.4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日前,阜南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德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對被告人孫德亮違法所得人民幣、購物卡、提貨單折合人民幣279.4萬元、美元2.3萬元、玉石二塊予以追繳。
被告人孫德亮,男,1968年出生于河南省沈丘縣,漢族,研究生文化,案發前系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孫德亮利用其擔任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區公安分局黨委(組)書記、政委、局長的職務便利,先后接受孫某某、宋某等13名社會人員的請托,在案件處理、警務保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孫某某、宋某等13名人員錢物,合計人民幣172萬元、2.3萬元美元、價值2.8萬元的玉石兩塊;接受徐某、李某等41名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區公安分局干警或其家人請托,為徐某、李某等41名公安干警在職務晉升、提拔任用、工作調整中提供幫助,收受徐某、李某等40余名人員錢物合計人民幣88.5萬元、購物卡18.4萬元、提貨單0.5萬余元。上述人民幣、購物卡、提貨單共計折合人民幣279.4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德亮在擔任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區分局主要領導期間,利用其職務之便,為他人在案件辦理、職務晉升、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人民幣260.5萬元、購物卡18.4萬元、提貨單0.5萬余元、美元2.3萬元、玉石二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負刑事責任。被告人孫德亮到案后,除如實供述紀檢部門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另主動供述紀檢部門尚未掌握其他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孫德亮及其家人等主動退出人民幣282.619萬元、購物卡2.8萬元、美元1.3萬元、玉石2塊,依法可從輕處罰。為懲治犯罪,維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不受侵犯,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