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報記者署名文字、圖片,版權均屬新安晚報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使用時必須注明 “來源:新安晚報或安徽網”,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9日上午,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該院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被告人崔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對被告人聞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被告人程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判決被告人崔某、聞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給付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生態修復補償金1.3萬余元,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安徽省省級以上媒體上登報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3月起至案發期間,被告人崔某購置了船只、電瓶、逆變器等捕魚設備,違反國家主管部門關于自2020年1月1日起在長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的規定,多次于夜間駕駛機器動力漁船至銅陵市長江干流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域采用電擊、網捕等非法捕撈方式捕撈水產品,以銷售獲利。2020年7月31日,崔某邀集被告人聞某,于當晚10時許,一同駕船行至銅陵市長江干流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域,聞某駕駛船只,崔某使用“電捕魚”方式在該水域共捕獲長江漁獲物共計12個物種199尾,重190余千克。
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評估,崔某、聞某非法捕撈漁獲物的價值為4500余元;為恢復該區域生態損害,對涉案水域進行生態補償所需生態修復補償費用為1.3萬余元。
被告人崔某將所捕長江漁獲出售給被告人程某,從中獲利8200元。程某明知崔某銷售的漁貨非法捕撈于銅陵市長江干流水域,仍以較高價格收購,轉售予以牟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聞某違反了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長江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程某明知被告人崔某出售的漁獲物屬非法捕撈的長江漁類資源,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聞某于禁漁期、禁漁區內以禁用漁具從事漁業捕撈,威脅魚種生存和種群繁衍,破壞長江漁業資源和生態,損害了公共利益,應承擔生態修復、賠禮道歉等民事侵權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的被告人崔某、聞某應當承擔生態修復補償費用及在安徽省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綜合各被告人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補償費用及罰金保證金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王藝文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