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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施工時與他人發生糾紛,隨后拿起地上的“羊角錘”將對方打傷。日前,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對這起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查明,今年6 月11 日中午,被告人施某某同工友一同在某工地做墻面粉刷,被害人燕某同其丈夫和兒子許某來到該處安裝空調。因許某等人安裝空調時對墻面損毀較大,施某某與對方發生口角,繼而產生推搡等肢體沖突。在爭執中,施某某撿起地上一個羊角錘,欲擊打許某,不幸擊中燕某頭部,導致燕某頭部大量出血。民警隨后將施某某帶至派出所調查,燕某被緊急送醫。
經鑒定,被害人燕某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施某某家屬已墊付醫藥費2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本案系因裝修糾紛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傷害犯罪案件有所區別,且被害人一方亦有明顯過錯,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亦予酌情從輕處罰。法院綜合全案事實,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遇事應沉穩,凡事多溝通交流,沖動的代價不僅僅是付出金錢,更可能是喪失人身自由。在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僅因工作相遇,卻因一時情緒激憤,使用暴力手段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重傷,同時也使自己遭受刑罰。
張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