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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將他人虛列為本單位職工進行掛靠參保,將掛靠人委托其交給公司的個人應繳部分的保險費據為己有,擅自提高本人“五險一金”繳費基數。近日,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該起案件,對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均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曾任職于銅陵市一家國有控股企業,被告人傅某某系該公司企管部部長,被告人徐某某曾先后任該公司企管部、人力資源部干事。在此期間,二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共同或單獨采取擅自提高“五險一金”繳費基數,將他人虛列為本公司員工進行掛靠參保,將“掛靠”人應補繳給該公司用于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私自截留并非法占有,截留特殊工種退休人員交還的工資,克扣或虛列職工遺屬的困難生活補助費等方式,非法占有單位財物或單位經管的財物,給單位造成相應的經濟損失。其中,被告人傅某某犯罪數額為72萬余元,徐某某犯罪數額為92萬余元。二被告人自己退款,并協助“掛靠”社保人員退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身為國有公司從事經營管理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共同或單獨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或單位經管的財物,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于立案前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王藝文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