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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面對欠債人不還錢,六安金寨一男子多次催討無果后,竟然伙同他人將欠債人拘禁起來,并多次辱罵毆打。7月27日,金寨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一起非法拘禁案,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7月28日下午了解到,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據悉,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的一天,在金寨縣某鎮街道,周某等人為索要欠款強行將被害人袁某帶上車,在車內周某對袁某實施毆打,而后將袁某帶至其位于該鎮街道的家中。
被告人劉某聞訊袁某被找到后,也自江店趕至袁某家中向其索要欠款,索要過程中劉某辱罵、毆打袁某,并逼迫袁某重新寫下借條。期間,袁某一直被控制。后袁某被帶至該鎮某賓館的一房間內,周某、劉某等人安排張某、楊某看管袁某,不許其擅自離開。次日凌晨4時許,袁某趁看管人員熟睡,自賓館七樓房間翻窗到樓梯道,后上樓頂攀爬下水管道至地面逃離。
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劉某得知袁某在合肥某浴場洗浴,遂邀約張某駕車從金寨趕至合肥某浴場向袁某索要欠款,劉某言語要挾袁某隨其一同返回金寨。坐車返回途中,劉某辱罵、言語威脅袁某,逼袁某還款。回到金寨后,在劉某家中、江店某賓館等地,劉某一直看著袁某,不許袁某擅自離開,逼其還款。第二天上午8時多,江店派出所接袁某父親報案,遂打電話給劉某,叫其到派出所,向其了解情況。劉某帶袁某一同前往派出所,接受民警告誡后,劉某又將袁某帶回家中。直至當天14時許,袁某許諾外出打工償還債務后,劉某才讓袁某離開。
“我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法官說,鑒于劉某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又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周某等人另案處理。 “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絕不能采用非法手段逼迫他人還錢,像本案被告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錢沒要到自己反而被判刑。
金婷婷 馮媛 金寨法院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