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田萬山等18人惡勢力犯罪案在靈璧縣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其中田萬山、陳凱等18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田萬山、陳凱等7人并處罰金四十萬至一萬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田萬山于2009年開始在非法放貸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以其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陳凱、陳康、李亮、彭中濤、花健、張虎、谷閆、劉賀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靈璧縣境內通過誘使他人簽訂虛高的“抵押”協議、強立債權、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系,采取暴力、脅迫或借助訴訟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又以索債為名,敲詐、滋事或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非法拘禁他人。該團伙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害了當地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在靈城鎮地區形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陳康、陳凱除參加田萬山惡勢力犯罪集團之外,于2012年至2017年期間經常與被告人姚曉、姚寧寧、位佳明、張木子、徐楠、司宇、馬峰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靈璧縣境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陳康、陳凱為惡勢力的糾集者,被告人姚曉、姚寧寧、位佳明、張木子、徐楠、司宇、馬峰為惡勢力的其他成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萬山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陳凱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陳康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楠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張虎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谷閆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亮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花健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張木子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姚寧寧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姚曉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位佳明構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彭中濤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姚康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賀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林英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馬峰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司宇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院在綜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基礎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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