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16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強奸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王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同時判令被告人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被害人劉某某。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劉某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后各自生活。2020年3月5日7時許,被告人王某來到被害人劉某某的住處,趁被害人劉某某開門之際擠進屋內欲對被害人劉某某實施強奸,因被害人劉某某正處于生理期,遂放棄繼續實施強奸行為,轉而對被害人劉某某實施猥褻行為.因被害人劉某某反抗掙扎,被告人王某用手捂住被害人嘴部防止被害人劉某某喊叫。事后,被告人王某還因瑣事對劉某某實施了毆打。
鏡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采取暴力等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實施強奸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予以從輕、從寬處罰。
案發后,被害人劉某某因雙方還有共同的子女需要撫養,遂向偵查機關書面申請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該情節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法院綜合全案事實,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與受害人解除婚姻關系后,欲以暴力手段違背受害人意志,強行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其所實施的不法行為不僅侵犯了受害人的利益,也給自己冠上了“罪犯”的“頭銜”。承辦人審閱案件全部卷宗后,考慮到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及對受害人的危害程度,出于對受害人人身安全的考慮,同時對被告人作出了禁止令的判項,這也是鏡湖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的第一份禁止令判項,充分體現了法院司法審判工作打擊罪犯、預防犯罪、安定人心的積極意義。
張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