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近日,和縣法院判處一名男子因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為方便搶奪,在和縣烏江鎮提前購買了一輛電瓶車,今年1月17日8時許,張某將電瓶車停在烏江鎮農業銀行門口,并使電瓶車處在開啟狀態。隨后,張某身穿事先準備好的外賣外套,喬裝外賣小哥,佩戴頭盔、口罩來到烏江鎮農業銀行大廳內伺機奪取取款人的錢財。當日10時許,被害人王某來到該銀行,從柜臺內現取了十萬元人民幣并裝入塑料袋內。張某見狀尾隨王某來到銀行門口臺階處,趁其不備,從王某手中奪走裝有十萬元現金的塑料袋,因來不及騎電動車,便向銀行馬路對面的巷內逃竄。王某呼喊路邊群眾求助,最終張某被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眾場所乘人不備,公開奪取他人現金人民幣十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奪罪。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后果,以及其具有的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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