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一男子通過貨到付款方式網購手機,驗貨時假裝付款不成功,提出帶快遞員一起去取錢,卻趁快遞員停車之機搶走手機溜之大吉。滁州市瑯琊區法院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判決于9月1日生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開車途經滁州休息時,在京東app訂購了一臺蘋果11PRO手機,價格為10899元,收貨地址為瑯琊區某火鍋店門口,付款方式為貨到付款。次日商家發貨由快遞員范某某負責送貨,到貨后快遞員范某某聯系李某某到指定地點取貨付款。當日20時許,雙方在收貨地址門口見面后,李某某坐在自己駕駛的轎車內提出要求驗貨,驗完貨后未將手機還給范某某,在幾次付款未成功的情況下,提出駕車帶范某某一起去取錢,其趁范某某停車之機,帶著未付款的手機獨自駕車離開現場。
第二日早晨李某某聯系范某某,得知范某某已報警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公然搶奪他人財物,已構成搶奪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全部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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